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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难题如何解?执法检查报告提出这些建议

日期: 2021-08-19 23:31:08

企业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我国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取得积极成效,2007年至2020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59604件,审结破产案件48045件。


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长王欣新教授在开幕致辞中透露,实施破产法的一个重要前提是中国的经济社会要全面市场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徐建新在致辞中也透露,作为会议的两大主旨,良好的营商环境构建和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的新发展格局,都需要更高水平的市场经济体系,需要充分发挥破产审判作用。他强调,信息化是破产审判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快速发展,“办理破产”也在借助互联网平台的技术服务优势而充分数字化。比方“破产案件办理钉平台”--一款面向法院、管理人、债权人等多角色、多终端的协同办公系统,基于案件办理在线化、债权会议远程化、财产管理协同化、文书管理自动化、数据统计实时化,以及司法区块链加持等产品特点,可大大提升法官和管理人的办案效率。


报告指出,近年来破产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破产法律体系不断健全,破产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破产司法程序有效实施,破产司法保障能力不断提升。


企业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


报告建议推动破产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一是加快企业破产法修改工作,尽快修改执法检查中意识到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不适应发展需要的方面,有关自然人破产、金融机构破产、上市公司破产等问题,在修法中做好研究论证;二是做好企业破产法与关联法律的衔接。


通过重整对困难企业作出挽救是企业破产法的重要制度安排,但实践中重整制度的实施仍受到诸多制约。


报告提出,加强重整制度的运用,对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努力做到“能救则救”。


报告显示,企业破产法实施后的一段时间,我国每年破产案件数量在3000件左右。


报告还介绍,人民法院加强专业建设,破产司法保障能力不断提升:全国已设立14个破产法庭、近100个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以及专门的合议庭集中办理破产案件;共有从事破产审判工作的员额法官417名;28家高级人民法院和284家里级人民法院编制了管理人名册,共纳入机构管理人5060家、个人管理人70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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