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1-09 02:06:19
日前,自治区教育厅、发改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要求各地各部门在1月底前,将全部学科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纳入监管,并实现常态化监督检查。
《办法》指出,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肯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
发票内容应按如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办法》适用于采用预收费模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包括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两种方式。
保证金最低额度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全部学员单个收费周期的费用总额。
与此同时,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费;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费。
学员应注意,机构收费时段应与教学安排协调一致。
同时,宁夏各地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等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作出全面监管,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
《办法》还要求,金融监管部门要按职责配合主管部门,对银行按协议履行资金监管责任作出监督,指导银行机构配合主管部门落实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要求,督促银行机构开展预收费资金常态化监测,察觉到专户资金异常变化的,托管银行要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